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3723號
KSEV,109,雄小,3723,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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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372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莊政潔 
被   告 林宜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良美
 
【附記】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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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