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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3638號
KSEV,109,雄小,3638,202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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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638號
原   告 高雄市鞋類服務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吳李金桂
訴訟代理人 吳燦星 
被   告 林恒茂 
訴訟代理人 林恒忠 
被   告 曾永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 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 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 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 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 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定有明文。又簡易事件誤分為 小額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 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 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 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6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恒茂曾永捷應分別給付其6 萬2, 382 元、10萬9,371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嗣原告減縮對林恒茂之請求金額為 6 萬1,201 元等節,有起訴狀、110 年3 月8 日言詞辯論筆 錄在卷足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 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卻誤分為小額事件。又曾永 捷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與林恒茂亦均稱希望本 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故兩造無法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 理,自應由本院裁定改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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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