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3146號
KSEV,109,雄小,3146,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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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3146號
原   告 洪榮騏 
被   告 珩熠文化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 年10月間,在高雄市○鎮區○○ 街000 號住處,自GOOGLE PLAY 平台(下稱系爭平台)下載 被告「OOOO」遊戲APP (下稱系爭遊戲),並向被告申 請系爭遊戲000000809 帳號,購買遊戲點數,原告依約可使 用被告之系爭遊戲,被告有義務提供使用該遊戲予原告使用 。系爭遊戲須時常上網登打才能累積遊戲實力,109 年3 月 23日晚上10時許,因原告小孩誤觸系爭遊戲而產生購買寶物 之消費,金額各為2,990 元、300 元、90元、150 元(下稱 系爭4 筆消費),原告發現後立即向系爭平台反應,為撤銷 系爭4 筆消費之意思表示並要求退還消費金額。系爭平台表 示同意,即先辦理300 元、90元、150 元之退費,2,990 元 之消費則於109 年3 月24日上班時間辦理退費,惟被告不同 意系爭平台將系爭4 筆消費金額退還原告,並向原告稱:若 系爭平台退費,原告在系爭遊戲之帳號將被封鎖,原告不得 再使用該帳號,原告表示不接受被告片面封鎖之作法,然被 告仍於109 年3 月24日凌晨將原告之000000809 帳號封鎖, 至同年3 月25日17時39分將原告之帳號解除封鎖,原告因被 告之故意封鎖行為,無法上線,損害原告之2 日經驗值權利 。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並聲明:㈠被告應 將原告在系爭遊戲之000000809 帳號內203,532 元寶轉移至 chen1014帳號。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原告之000000809 帳號於109 年3 月23日儲值金 額為50元、300 元、30元及300 元,且最後1 筆儲值時間為 晚上7 點49分,並非原告所稱晚上10時許。該帳號於同年3 月22日儲值金額為90元、30元、300 元及2,990 元,與原告 主張於同年3 月23日儲值內容亦不同。欲對系爭遊戲進行儲 值,需先自遊戲頁面點擊進入相關儲值頁面,再選點欲購買 之品項,並選擇支付方式及輸入系爭平台帳戶密碼後,方得 完成購買流程,無法遊戲登入頁面立即做儲值,且多達4 筆



,原告於同年3 月23日之4 筆儲值(即50元、300 元、30元 及300 元),均確認為正常儲值,不存在退費情形,原告以 退費爭議要求損害賠償,洵屬無理。原告主張係因一時失察 ,而被第三方使用原告之手機儲值了4 筆消費,顯與常情不 符,並非事實,不應採信。被告與系爭平台之運營商分屬不 同公司主體,系爭平台僅係代收消費者之儲值款項,如遇到 遊戲儲值相關問題,應係與被告聯繫協商,非逕在系爭平台 申請退費。尤以在系爭平台退款時,亦會顯示「如果取得退 款,可能會被開發人員移除、暫停應用程式之使用權限」之 提示說明,亦見正常獲得遊戲中購買之道具後,在系爭平台 退款可能會被限制遊戲使用之權限,顯與原告主張之合法退 費有別。原告明知交易已完成,未事先與被告協商,自行分 別109 年3 月23日及24日向系爭平台申請退費,因此被告被 通知原告之遊戲帳號有惡意退費之情形,為保障兩造權益, 方暫時停止原告之000000809 帳號登入權限。被告於109 年 3 月24日向原告說明上情後,基於個案考量,只回復並要求 原告盡快補回上述退費款項後,旋於109 年3 月25日下午解 除登入權限的限制,原告於同日晚上19時17分亦有登入遊戲 。被告係提供原告線上遊戲服務,原告對遊戲相關數據,依 法僅有就戲中享有使用支配,而無所有權,自不得就已使用 或贈送之虛擬貨幣,及已購買或贈送之虛擬商品要求退費, 且不同遊戲角色間無法轉換,故無法同意原告數據轉換之要 求,況且,經解除封鎖後,原告帳戶內的虛擬寶物和元寶並 未不見,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 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亦有明定;又民事訴訟法如係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 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舉證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訴(最高法院82年度 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原告固主張伊小孩誤觸系爭遊戲而於109 年3 月23日晚上10 時許在系爭平台購買寶物產生系爭4 筆消費,因被告不同意 系爭平台將系爭4 筆消費金額退還原告,並自同年3 月24日 凌晨起迄同年3 月25日17時39分許片面封鎖原告之00000080 9 帳號,損害原告2 日經驗值權利等情,並提出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快樂心靈診所及阮綜合醫療社



團法人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申訴結果通知、客服人員( 我的工單)對話紀錄、系爭平台郵件、系爭遊戲帳號、客服 人員郵件及客服人員(暖暖)對話紀錄、000000809 帳號內 所剩虛寶對照元寶截取照片、新春活動預告截取照片(本院 卷第61至105 頁)。惟查:原告主張於109 年3 月23日晚上 10時許因小孩誤觸而產生系爭4 筆消費,並未提出購買交易 紀錄供本院審酌,且系爭平台郵件係於「109 年3 月23日上 午11時1 分」寄予原告,提及略為:我們已將$99. 99 禮包 (OOOO)的費用($2,990)退還至您購物時所用的付款 方式等語(本院卷第71頁),則原告之帳號於23日晚上10時 許有無2,990 元之消費,已屬有疑,復參酌被告提出000000 809 帳號於同年3 月22、23日之交易紀錄(本院卷第47、12 1 頁),均無儲值150 元,則原告主張於同年3 月23日晚上 10時許有系爭4 筆消費等情,尚難採信為真。又查,原告自 承:(問:有無在退費過程中,有接到遊戲軟體公司可能因 為帳款有爭議會暫時限制帳號使用之訊息?)伊申請2,990 元退費時,GOOGLE有傳簡訊給伊說遊戲軟體公司可能因為帳 款有爭議會暫時限制帳號使用等語(本院卷第117 頁),與 原告提出之客服(我的工單)對話紀錄(本院卷第73頁)中 ,客服回覆:退費的話也是會被系統檢測到並封禁帳號等語 相符,則在發生帳款消費爭議時,系爭遊戲帳號之使用權限 會暫時受到限制,因原告向系爭平台支付儲值金額經確認後 ,又申請退款,被告認為屬消費爭議,為保障兩造權益,暫 時限制原告之遊戲帳號登入,並由客服人員與原告連繫及告 知退費流程(本院卷第79至85頁),足見被告限制原告之遊 戲帳號登入方法,係為釐清消費爭議,自非屬故意之不法侵 權行為。再者,系爭遊戲每天都會辦一些活動,每個人參與 程度不一定,如果活動沒有完成,也不會得到經驗值等情, 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16 頁),原告亦稱遊戲帳號之 VIP 經驗值在封鎖前後沒有不同等語(本院卷第116 頁), 則原告主張因被告限制遊戲帳號2 日內,其經驗值已有損害 云云,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佐證,洵不足採。
四、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在系爭遊戲之000000809 帳號內203, 532 元寶轉移至chen1014帳號,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 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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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珩熠文化網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