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秩字,110年度,76號
KSEM,110,雄秩,76,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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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雄秩字第7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被移送人  王○傑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吳○勝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陳○宏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李○毅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何○毅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 年
3 月4 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0705916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傑吳○勝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各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陳○宏李○毅何○毅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瓦斯槍(均含彈匣)貳把均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王○傑吳○勝陳○宏李○毅何○毅於移送 書所載之行為時(即民國109 年12月26日)均未滿18歲,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 項規定,不得揭露 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二、被移送人王○傑吳○勝陳○宏李○毅何○毅於下列 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2月26日22時35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 之虞。
三、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 報告表、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扣押物照片。
四、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 款無正 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規定 。又被移送人於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減輕處罰之。復審酌 被移送人之行為對於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危險程度,及其行為 時之動機及行為後之態度,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未成 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扣案類似真槍之瓦斯槍(均含彈匣)2 把,為被移送人王○



傑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 款所用之物 ,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規定予以沒入。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65條第3 款、第22條第 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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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