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30號
原 告 順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欽
被 告 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紹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
9 年度司促字第19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450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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