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10年度,29號
KMEV,110,城簡,29,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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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29號
原   告 蔣光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家禾核發支付命
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19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
序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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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