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0年度,254號
FYEV,110,豐補,254,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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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艷紅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泊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5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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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