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0年度,241號
FYEV,110,豐補,241,202103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李文焻 

被   告 詹勳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勳祥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
下同)8,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