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75號
原 告 群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垂正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 元,應徵裁判
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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