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0年度,174號
FYEV,110,豐補,174,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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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吳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惠伶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810 元,應徵裁判
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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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