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0年度,337號
FYEV,110,豐小,337,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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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337號
原   告 黃若妮 
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 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規定,於小額訴訟 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6 日以110 年度豐補字第86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10 年2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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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