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9年度,244號
HUEV,109,虎簡,244,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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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虎簡字第244號
原 告 吳政良
訴訟代理人 吳林惜
被 告 吳字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鎮○道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即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為七點七三平方公尺之樹木、雜物等地上物清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共有人全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不變更訴訟 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 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56條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清除坐落雲林縣○○鎮○道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紅色斜線部分地上物 (面積以實測為準),並返還該部分土地,嗣經地政機關實 測後,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訴之聲明為如下所示,屬更 正事實上之陳述,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與其他共有人所共有,供通 行之用,原告另為同段955、957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被告則 為同段95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被告未經系爭土地全體共有 人同意,在系爭土地上私自種植樹木、放置鐵椅、曬衣架等 地上物,妨害原告及其他共有人通行,經通知被告清除,仍 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之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請求被告清除地上物,並將所占用土地返還與原告 及其他共有人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 圖即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土 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之樹木、雜物等地上物清除, 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共有人全體。
三、被告則以:10幾年前是原告先用籬笆把土地圍起來,地上的 樹木雜物為被告母親所種及放置,其母親已往生,目前系爭 土地及地上物歸被告所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㈠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 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 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 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 、中段、第82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 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 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 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 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參照)。 ㈡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及其他共有人共有,如附圖所示編 號A部分所種植之樹木及放置之鐵桶、土塊等雜物為被告所 有,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該部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地籍圖 謄本、系爭土地及同段955、957地號土地登記謄本、現場照 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3頁、第57至61頁、第101至109頁 ),並經本院會同當事人及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派員履勘 現場屬實,有本院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簡圖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75至83頁),且有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109年11 月24日虎地二字第1090006497號函文檢附之附圖在卷可查( 見本院卷第85至87頁),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為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被告對於原告為系爭土地之共 有人,其所有之地上物現有占用系爭土地等事實,均未予爭 執,被告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惟被告並未就其目前占用系爭土地有正當權源乙節提出任 何具體事證,自屬無權占有。是原告請求被告將占用系爭土 地部分之地上物清除,並將土地返還與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即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前段、中段、第821條之規定,請 求被告將坐落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為7.73 平方公尺之樹木、雜物等地上物清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 共有人全體,為有理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附圖: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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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