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98號
原 告 仲秋月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秋粮等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張緯雙之繼承人應
先將花蓮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辦
理繼承登記後,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廖秀琴;被告廖秀
琴應再將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王之臣之繼承人;被告王之臣
之繼承人應再將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另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彭玉枝,被告
彭玉枝應再將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72元【計算式:245地號土地(面
積5.6㎡×110年1月公告現值550元/㎡=3,080元)+246地號土地
(面積32.53㎡×110年1月公告現值550元/㎡=17,892元)=20,9
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