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108號
原 告 茹鴻鵑
被 告 李用庸
參 加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參加人應陳報:原告是否因與被
告間民國108年6月16日之交通事故,經參加人為保險給付新臺幣
(下同)102,189元?原告有無因上開事故另受領其他保險給付
?請於2週內提出相關領取證明到院。並請參加人2週內提出替被
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承保第三人責任險之相關證明文件
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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