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0年度,225號
HLEV,110,花小,225,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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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225號
原   告 郭芊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靜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 以函文命其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函文已於110年2 月25日送達原告,有函文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1份附 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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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