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0年度,21號
HLEV,110,花小,21,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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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21號
原   告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訴訟代理人 咸明儀
被   告 彭瑞華即豪傑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957元,及自民國109年1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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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