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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0年度,116號
HLEV,110,花小,116,2021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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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116號
抗 告 人 陳建宇(原名:李建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
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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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