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原 告 許進士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法扶律師)被 告 許進明 許進興 許進福 陳義紘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參 加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芮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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