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51號
KSDV,110,除,51,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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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吳進億 
訴訟代理人 毛碧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 109 年度司催字第269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 9年9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 109 年9月9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5個月內;聲請人於109年9 月22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司法 院於109年9月25日將之公告於網站,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如 附表所示之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公示催告事 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 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聲 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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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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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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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鋼碳素化學│086-ND-003│股票 │1 │1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2344-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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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