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惜
訴訟代理人 張竣詔
原告與被告盛威能源有限公司、呂元豪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848,8
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