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36號
KSDV,110,補,336,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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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惜 
訴訟代理人 張竣詔 
原告與被告盛威能源有限公司呂元豪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848,8
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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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威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