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30號
KSDV,110,補,330,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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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楊朱印 


原告與被告陳順和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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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