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侯家果菜運銷合作社即侯育晴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原告與被告晶品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
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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