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22號
KSDV,110,補,322,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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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侯家果菜運銷合作社即侯育晴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原告與被告晶品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
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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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品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