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02號
KSDV,110,補,302,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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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楊俐君 
      邵正雄 
      黃厚華 
      張進安 
      林姿吟 
      羅德義 
      鄭雪珠 
      呂世昌 
      孫足承 
      李佳玲 
      金葉葦 
      盧昭蓉 



原告等與被告陳雅莉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等12人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00,00
0 元,是原告等12人各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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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