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94號
KSDV,110,補,294,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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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戴鳳雲 


原告與被告陳碧珠即昇翰工程行張簡茂榮間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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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