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戴鳳雲
原告與被告陳碧珠即昇翰工程行、張簡茂榮間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