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46號
KSDV,110,補,246,202103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黃昭綺 
原告與被告陳嘉鴻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