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吳采慈
代 理 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四季城實業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
元,此有聲請陳報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按非訟事件法第
13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事件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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