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黃緯騰即黃琨璋
被 告 吳利澄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3,98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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