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17號
KSDV,110,補,217,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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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黃緯騰即黃琨璋

被   告 吳利澄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3,98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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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