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10號
KSDV,110,補,210,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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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黃雄鵬 
被   告 黃振峯 
被   告 黃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879,9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5㎡×公告土地
現值48,000元/㎡×權利範圍1/1)+建物現值175,700元×權利
範圍1/1》+《(土地面積(82+6)㎡×公告土地現值48,000元
/㎡×權利範圍1/1)+建物現值320,200元×權利範圍1/1》=
6,87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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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