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立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俶勳
被 告 李裕祈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繳銷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元(即原告陳報系爭車
牌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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