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高偉超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
金及利息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轉清算程序
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
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
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
費新臺幣4,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