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玲
相 對 人 元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敏川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聲請費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7 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0 年1 月12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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