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78號
KSDV,110,司聲,178,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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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建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娟 

相 對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由債權讓與人卓鈺淬聲請本院109年度 司裁全字第384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 並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168號假扣押在案等情,業據本 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前所提本院 10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清償債務事件,業經兩造連續2次遲 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撤回其訴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26 3 條規定,視同未起訴,是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1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 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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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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