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434號
KSDV,110,司票,1434,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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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34號
聲 請 人 新全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月 
相 對 人 楊博智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1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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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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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 │票據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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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9年3月2日 │20,000元 │109年3月28日│WG3058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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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09年3月7日 │WG0565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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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09年4月7日 │WG0565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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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09年5月7日 │WG0565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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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09年6月7日 │WG0565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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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09年7月7日 │WG0565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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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09年8月7日 │WG0565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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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09年9月7日 │WG0565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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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09年10月7日│WG0565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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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09年11月7日│WG0565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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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09年12月7日│WG0565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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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10年1月7日 │WG0565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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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10年2月7日 │WG0565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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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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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全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