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聲請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
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
款單繳費)。
二、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
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
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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