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791號
KSDV,110,司促,6791,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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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9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義雄 
債 務 人 潘平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
  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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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