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746號
KSDV,110,司促,6746,202103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程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參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
  ㈠新台幣肆萬肆仟參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㈢新台
  幣壹萬零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