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666號
KSDV,110,司促,6666,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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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66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許育崧(原名:許修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玖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其
  中新台幣捌萬玖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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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