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23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賴亭伊
債 務 人 賴怡靜
債 務 人 賴琮恩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黃素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
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
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債權人另聲
請對賴憲平發支付命令,惟賴憲平戶籍係設於高雄市前鎮戶
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
,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應予
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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