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824號
KSDV,110,司促,5824,202103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歐思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柒佰貳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歐思廷於民國101年07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前置協
  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
  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歐思廷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00%  │
│  │70725元 │     │1月18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