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勝合律師即李柱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李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
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貳佰肆拾陸
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柒拾萬貳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壹
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