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8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田樹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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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利率 │
│ │ │ │(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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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1,601元 │民國110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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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5,982元 │民國110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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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302元 │民國110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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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50,926元 │民國110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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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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