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581號
KSDV,110,司促,5581,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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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8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田樹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利率 │
│  │      │              │(年息)│
├──┼──────┼──────────────┼───┤
│001 │51,601元  │民國110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3.97%│
├──┼──────┼──────────────┼───┤
│002 │15,982元  │民國110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4.7% │
├──┼──────┼──────────────┼───┤
│003 │302元    │民國110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4.71%│
├──┼──────┼──────────────┼───┤
│004 │50,926元  │民國110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4.97%│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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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