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221號
KSDV,110,司促,5221,202103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洪詩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零貳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26,320元 │109年12月10日 │17.1%  │自110年1月11日起,其│
│  │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
│  │     │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         │
├──┼─────┼───────┼────┼──────────┤
│002 │146,702元 │109年12月15日 │16.08% │自110年1月16日起,其│
│  │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
│  │     │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