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148號
KSDV,110,司促,5148,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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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4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賴沛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
  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
  ,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
  三期為限。㈡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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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