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911號
KSDV,110,司促,4911,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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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11號
 
債 權 人 余信明 
債 務 人 許敏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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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