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TKEL FRANCIS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再按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513條意旨自明 。
二、經查,本件函詢內政部移民署查詢結果,債務人TKEL FRANC IS業於民國109年7月7日出境,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 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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