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805號
KSDV,110,司促,4805,202103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坤源(原名:鄭銘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坤源(原名:鄭銘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24日止累
  計355,777元正未給付,其中99,358元為消費款;252,819元
  為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10年度司促字第480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鄭坤源(原名│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9358元 │:鄭銘璋) │2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