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749號
KSDV,110,司促,4749,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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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749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林保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19年09月08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使用至2020年06月0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
  新臺幣2275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
  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
  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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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