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7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郭雅慧
債 務 人 張程棠即巨凡電機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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