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43號
KSDV,110,司促,4543,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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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43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務 人 陳雅玲 

債 務 人 陳玉林 

債 務 人 簡生  

債 務 人 王品穎 


 
一、債務人簡生王品穎應於繼承案外人簡代維(原名:簡育南)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雅玲陳玉林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台幣壹佰陸拾參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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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