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445號
KSDV,110,司促,4445,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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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靜美 
債 務 人 吳辛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台幣陸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
  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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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