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靜美
債 務 人 吳辛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台幣陸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
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